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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_50011-2010_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正式版).pdf 鼠标悬停时时查看钢筋面积
未知 2009年结构专业疑难问题问答(文字版).pdf   [ 日期:2010-10-17 ]   [ 来自:本站原创 ]  HTML
2009年结构专业疑难问题问答(文字版).pdf
115网盘下载地址:http://u.115.com/file/f0b3e7b3a8

2009年结构专业疑难问题问答


一、荷载:

1、GB50009-2001第4.5.2条非大型商业建筑的楼梯、阳台等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应按哪类取值?

答:可参照GB50009-2001第4.5.2-2条,取1.0kN/m。

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表4.1.1项次8,汽车通道及停车库均布活荷载标准值选取:单向板板跨小于2.0m,双向板楼盖板跨小于6mx6m和无梁楼盖柱网尺寸小于6.0mx6.0m时,能否选用表内数值?若取值≤表内数值且无等效荷载计算,是否判定为违反强条GB50009-2001表4.1.1内容?

答:根据《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第4.1.1条文说明:停车库和车道的活荷载标准值取值,板跨不小于6mx6m的双向板或无梁楼盖,活荷载标准值取值为2.5;单向板楼盖,板跨不小于2m时,活荷载标准值取4.0;其它情况(如单向板跨小于2.0m,双向板或无梁楼盖板跨小于6mx6m),可直接按照车轮局部荷载计算楼板内力:对于小轿车、吉普车、小型旅行车(载人少于9人),局部荷载取4.50KN分布在0.2mx0.2m的局部面积上;对于其它车辆的车库和车道,应按车辆最大轮压作为局部荷载确定;对于20~30t的消防车,可按最大轮压60KN,作用在0.6mx0.2m的局部面积上的条件确定。

当设计活荷载标准值取值低于表内数值或上述折算值时,应判定为违反GB50009-2001表4.1.1内容。

3、关于“上人屋面”的界定问题,规范没有明确的定义,此涉及《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第4.3.1条(强条)的执行问题(上人屋面与非上人屋面活载取值不同),一种意见认为只要有出屋面楼梯间,且有通向屋面的门,就界定为上人屋面;另一种意见认为有明确功能的屋面才是上人屋面,仅出屋面楼梯间有门通屋面,是方便维修用,不作为上人屋面考虑。何种观点正确,请指示。

答:是否为上人屋面,应根据建筑图所示屋面功能和构造作法确定。在有楼梯通达屋面的情况下,当建筑功能和屋面做法符合上人屋面要求时,判断为上人屋面,否则为不上人屋面。

4、《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第3.2.5.2条(强条):对标准值大于4KN/m2的工业房屋楼面结构的活载分项系数应取1.3。但设计取了1.40,是否违反强条?

答:活荷载分项系数取值偏大,承载力设计偏安全,不应作为违反强条处理。规范所定值为最低标准,投资和设计方提高安全度是允许的。 

5、关于活载取值大小,对违反强条GB50009-2001第4.1.1条的判定问题:民用建筑楼面活载取值如小于规范表4.1.1的规定时,应该判定违反强条,但取值大于此表规定的数值时,不应判为违反强条。该表注1:本表所列各项活载适用于一般使用条件,当使用荷载较大或情况特殊时,应按实际情况采用。如有蹲坑的卫生间或带浴缸的卫生间,全国统一技术措施中取值较大(4~8KN/m2),应该是合理的,不应判为违反强条。这种处理方法正确吗?

答:正确。当使用荷载较大或情况特殊时,应按实际情况采用,但不应小于GB50009-2001表4.1.1 的相关规定。

6、按现规范理解,抗浮分项系数为1,不予放大,是否偏于不安全。

答:没有说不予放大,可以提高分项系数和安全系数,但不能低于1,建议取1.05。

7、地下水位的取用:在GB50007-2002第3.0.3-1.6)之(3),GB50108-2001第3.1.3条中是否指同一计算水位?人工造景堆坡与自然室外地坪有较大高差时应如何取用?抗浮和配筋计算时有区别吗?江苏省是否有地方规定?

答:地下水浮力的设计水位不同于水文地质水位。水文地质水位是抗浮设计水位的判定要求,但不是唯一要求。GB50007-2002第3.0.3-1-6)-(3)条规定,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提供用于计算地下水浮力的设计水位。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4.3.3-4条:“……地表水或地下水对结构作用的浮托力其标准值应按照最高水位确定……”故应取建筑四周建成后50年内的最高土中孔隙水位。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范》JGJ72-2004第8.6.4条规定,对位于斜坡地段的地下室或其它可能产生水头差的场地上的地下室进行抗浮设计时,应考虑地下水渗在地下室底板产生的非均布荷载对地下室结构的影响。对地下室施工期间各种最不利荷载组合情况下,应考虑地下室临时抗浮措施。

人工造景堆坡与室外自然地坪有较大高差时,如无可靠资料,建议偏安全地取地下水位位于堆坡后的地坪下500mm计算,由于堆坡各处有高差,故地下水位是不同的,地下水的坡降与堆坡坡度一致,而作用于地下室各部位的水浮力是有差异的,应特别注意。

GB50108-2001第3.1.3条:防水设计应考虑地表水、地下水、毛细管水等的作用,以及由于人为因素引起的附近水文地质改变的影响。与GB50007-2002第3.0.3-1.6)之(3)中的地下水浮力的设计水位的要求一致。

对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地下室底板强度验算时,按承载力极限状态计算,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水压力的荷载分项系数为1.2;整体抗浮稳定计算和确定抗浮桩数量时,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取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水压力的荷载分项系数为1.0。配筋计算时除了按上述计算要求外,尚应按裂缝宽度限制的要求验算配筋。

8、在抗浮计算和地下室顶板配筋计算中,地下室顶板上考虑景观绿化的人工覆土如何取用其荷载?按恒载还是活载?按全部还是打折取用,折减系数取多少?

答:人工覆土重量应按实计算,计算值为恒载标准值,实际设计时尚应考虑分项系数。计算地下室顶板配筋时,覆土重量分项系数取1.2;整体抗浮计算时,覆土重量分项系数取1.0。同时应按裂缝宽度限制的要求验算配筋。

9、地下室侧墙承受水平力计算中(采用粘性土回填),一般采用土压力和水压力简单叠加,常导致总水平力接近采用土体重度计算的侧压力值,很不合理,应如何处理?

答:地下室外墙承受的水平力一般包括土压力、水压力、地下室附近的建筑物(距离较近)及地面堆载等引起的侧向压力。地下室侧墙土压力的计算一般可按静止土压力计算。

10、人防工程战时荷载是施工图审查时考虑,还是人防审查时考虑?

答:战时荷载属于人防设计的内容,是人防审查的必审内容。人防审查与施工图审查不应完全分开,人防设计也应符合施工图审查的相关规范、规程的规定。

 

二、地基基础

1、《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3.3.2-3条规定: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地区不宜预应力混凝土管桩(PC)和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PS)桩。问:宿迁地区土质多为中等、严重等级液化土,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较多。请问:根据宿迁土质的特殊情况如何裁定“不宜”?另外此规范未提及到预应力薄壁管桩(PTC),PTC桩可用吗?

设防烈度7度地区,乙类建筑抗震措施提高到8度设预应力管桩是否能适用?

答:宿迁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根据《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3.3.2-3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应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和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如遇土质为中等或严重等级的液化土,禁止使用。因为预应力管桩和预应力空心方桩由于水平承载力较差,对于底部剪力较大的结构,或承台周边存在中等和严重液化土层的场地,或承台底部存在较厚淤泥层的场地,以及容易形成高桩承台的部位,应验算管桩的水平承载力,一般情况下设计均应尽量避免使用预应力管桩和预应力空心方桩。预应力薄壁管桩(PTC)是预应力管桩的一部分,受力性能差于PC桩,同样禁止使用。

根据GB50223-2008第3.0.3-2条,7度抗震设防地区,乙类建筑,应按高一度即8°采用抗震措施,同样不应采用预应力管桩。

2、2004年江苏省施工审查技术回答结构第55条指出:苏G 07-2003预制小方桩图集主要用于控制沉降变形的疏桩和加固纠偏工程。而该图集总说明中适用范围为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下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和丙级的工业及民用建筑。本地区许多低层、多层建筑桩基设计时,预制方桩是首选考虑,商品桩市场供应方便,经济性也好,施工图审查时往往依据省指导意见,提出不能用的意见。本人认为作为省现行有效的通用图集,只要适用范围符合图集规定,不应限制使用,否则就应废止该图集。

答:有效图集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要求,如与现行规范不符,应以规范为准。但图集不是规范,自身无免责功能,原则上是谁使用谁负责,和技术软件一样。我们的技术问答只能提出对规范原则性的理解和参考性的意见,设计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分析、判断,合理使用。 

3、桩对承台或柱对承台的局压验算,根据经验,承载力均能满足,在经验上明显满足的前提下,不提供验算是否算违反GB50007-2002第8.5.19(强条)?

答:可作为资料不完整提出,要求补充计算书。

4、JGJ94-2008第 3.4.6-4条对于在液化扩展的地段应验算桩基在土流动的侧向作用下的稳定性,规范没有明确验算的方法,此条应如何执行?

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对此问题都有相同的规定,目前确实尚无好的验算方法,但应采取预防措施。根据GB50011-2001第4.3.10条:当有液化侧向扩展或流滑可能时,在距常时水线约100米以内不宜修建永久性建筑,否则应进行抗滑动验算、采取防土体滑动措施或结构抗裂措施。

5、JGJ94-2008 第3.1.4条应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桩基(强条)中未包含摩擦型桩基,该条与GB50007-2002 第8.5.10条强条不完全吻合,审查时如何把握?

答:JGJ94-2008第 3.1.4-1条规定,设计等级为甲级的非嵌岩桩和非深厚坚硬持力层的建筑桩基应进行沉降验算。该条就是指桩无良好持力层的摩擦型桩。

GB50007-2002第 8.5.10-1、3条规定:摩擦型桩基和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均应进行沉降验算;嵌岩桩可不进行沉降验算。

设计既要满足JGJ94-2008第3.1.4条,也应满足GB50007-2002第8.5.10条关于沉降验算的规定。两者并无矛盾。

6、原桩基规范除了软土或新近填土,一般情况下的非端承桩都可考虑桩土共同工作,新桩基规范JGJ94-2008第5.2.3及5.2.4条中,对复合基桩有了一定的限制范围,审图时对于“上部结构整体刚度较好,体型简单的建筑物”应如何把握?

答:请参照GB50011-2001第3.4.2条规范及条文说明执行。

7、桩土共同工作计算时,因为土质较好,承台分担荷载达到30~40%,是否可行?沉降是否会很大?有一种观点认为,预应力管桩不宜考虑桩土共同工作,是否正确?

答:桩土共同工作理论上是成立的,客观上也存在,但具体到每个工程如何定量确定桩土荷载分担比应由试验确定,一般情况下取决于现场土质条件和设计所用桩型、桩的布置方式等。或由地区经验(经专家论证和鉴定)确定。

任何桩基都有桩土共同工作的问题,预应力管桩也不例外。

8、抗震设防烈度6°、7°带一层地下室时,桩的水平承载力是否可以不验算? 

答:不能一概而论,如遇场地土为中等或严重等级液化土时,仍然需要验算桩的水平承载力。《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4.4.2、4.4.3条明确了抗震验算的范围和内容。

9、场地类别划分时,20m厚覆盖层厚度和等效剪切波速的概念比较清楚,但在确定场地类别的“场地范围”究竟选多大较混乱:

A、有的资料说“场地范围”是指一个小区、一个村落;

B、有的资料说“场地范围”取1平方公里;

C、有的资料说“场地范围”取0.1平方公里;

D、有的资料说“场地范围”取10000平方米;

E、现在多数“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仍是选用单幢建筑物下正对场地的“场地范围”,却只有几千平方米。

由于场地类别的划分极为重要,“场地范围”概念的统一也是十分必要的,场地类别反映的是建筑物所在地的地表软土层对地震波的放大作用,把“场地范围”取1平方公里,不好操作且同一场地可能会被定为不同等级的场地类别。

答:《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实施导则》第4.1.9条明确指出:在抗震设计中,场地指具有相似的反应谱特征的房屋群体所在地,不仅仅是房屋基础下的地基土,其范围相当于厂区、居民点和自然村,在平坦地区面积不小于1KM2。   

10、《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3.1.3-2条文内容中2“……对于桩侧土不排水抗剪强度小于10kpa,且长径比大于50的桩,应进行桩身压屈验算”,此条文内容中的桩侧土不排水抗剪强度,是指桩侧土层的全部土层的加权不排水抗剪强度,还是指桩端或桩身某一土层的抗剪强度或指所有土层均小于10kpa抗剪强度?不排水抗剪强度是指哪一种剪切强度,目前一般勘察单位提供直接剪切仪上做固结快剪Cq是否可用?

答:应该是指桩承台底面以下桩身范围内主要土层为高灵敏度流塑状的淤泥、淤泥质土、液化土或欠固结土层。由于这些土层对桩的约束甚微,岩土使桩形成类似于高桩承台的型式,加上桩的长细比过大,易于失稳,故应进行压屈验算,具体计算详见JGJ94-2008第5.5.3、5.5.4条。土的不排水抗剪强度是指用固结快剪、十字板剪切试验(原位测试)和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测定的抗剪强度指标,有条件时也可选用三轴不排水剪和有效剪试验测定的抗剪强度指标,直接快剪指标不宜使用。

11、《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3.1.8条关于变刚度调平设计的条文是否属于“强标”?一建筑物地面以上由抗震缝分割成多个子结构,地面以下是天然地基“独立柱基”,仅在抗震缝处为联合基础。是否要求进行变刚调平设计? 

答:JGJ94-2008第3.1.8条关于变刚度调平设计是基础设计方法的一种,是否应该执行此条文应根据不同的工程条件和设计方法而定。

变刚度调平设计是以减小差异沉降和承台内力为目标,题问工程可通过调整独立基础基底尺寸和内力值来控制沉降差异。 

12、JGJ94-2008第3.3.3-1条中,基桩的间距与所处的土层类别有关。桩身往往不是处于单一土层(如饱和非粘性土、饱和粘性土)中,该如何把握?

答:以不利的土层性质决定,亦即桩距取较大值。

13、丙级桩基在施工说明内容中,要求“工程桩进行1%总桩数且不少于3根的静载荷测试,和数量不小于总桩数的20%小应变检测”,未明确工程桩施工完成后的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验,试桩时间不明确,是否可以判定为违反强条JGJ94-2008第9.4.2条的规定?

答:对设计等级为丙级的桩基,要求“工程桩进行1%总桩数且不少于3根的静载荷测试,和数量不小于总桩数的20%小应变检测”,就是对工程桩完成后的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不应判断为违反JGJ94-2008第9.4.2条。

JGJ106-2003第3.3.1条规定了施工前应采用静载试验(即试桩)确定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的范围。根据GB50007-2002第8.5.5-2条,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桩基设计时的单桩承载力取值可采用静力触探及标贯试验参数确定(可以不由静载试验确定。当然也可以由静载试验确定)。

14、对于混凝土耐久性要求的混凝土最低强度等级,是否适用于无筋扩展基础中的素混凝土刚性基础?也即素混凝土刚性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是否要满足C25的要求?目前存在二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包括素混凝土结构,素混凝土刚性基础也应满足该规范耐久性要求的强度等级;另一种观点认为耐久性要求的强度等级主要是针对钢筋混凝土结构而言,素混凝土刚性基础强度等级可以只满足地基基础规范要求的C15即可。希望能形成共识。

答:2009年05月01日实施的《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2008第3.4.4条,对不同设计使用年限、不同环境类别与作用等级下,规定了满足配筋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要求的最低混凝土强度等级。设计使用年限50年,一般环境I-A下,配筋混凝土结构最低强度等级为C25。对于素混凝土,第3.4.5条有明确规定,一般环境不应低于C15。

对于无筋扩展基础的混凝土基础的最低混凝土强度等级参见素混凝土结构,即GB/T50476-2008第3.4.5条执行。

15、当承台厚度相差较大而类型较多时,执行GB50007-2002 第8.5.20-4条有一定难度,如何处理?承台顶面不在同一标高时联系梁顶面标高如何定?有不少图纸将联系梁高设于-0.06标高处,是否妥当?对柱的计算高度是否有影响?对柱的抗震性能是否有影响?

答:GB50007-2002 和JGJ94-2008均规定了承台与承台之间关于联系梁的连接构造。GB50007-2002 第8.5.20-4条和JGJ94-2008第4.2.6条规定,联系梁顶面宜与承台顶面位于同一标高。对于具体工程,一般来说,有地下室时:基础梁顶面与承台顶面标高位于同一标高;当桩顶标高一致时,对于桩基承台,一般要求是基础梁底标高与承台底标高位于同一标高。如两者都不行,而承台高差又较大,则要求基础梁大致为同一标高,这时可能位于大多数承台的顶、底或中部均可。

联系梁设于-0.06标高处与设于承台处或单独桩基处不是一回事,概念和作用均不同,对柱的计算高度和抗震性能是有影响的。只有位于持力层高差很大的单独柱基处(非桩基)无法设置基础梁时,可在-0.06标高处设置。

16、基底承载力较低(70kpa),吊车吨位较大(20t),地基不处理采用独立基础(计算变形满足规范),是否可以?

答:只要承载力及变形计算满足规范要求,以承载力较低的土层作为持力层采用天然地基独立基础,也是可行的。

17、部分地区土质较好,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ak=210KPa,经常遇到有暗塘或河塘在4-6米深,如果局部采用砂石回填,其本身达不到210KPa,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答:对局部暗塘或松软土,如采用换土处理,应将其全部清除后,用与持力层土质相近的材料回填夯实。地基承载力特征值210 KPa的土层,可用毛石混凝土回填,毛石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取决于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本例可采用C20毛石混凝土回填。也可考虑其它地基处理方法,处理后的复合地基与场地天然地基性能相同或相近。

18、地基规范GB50007-2002表5.2.7中当ES1/ES2小于3时,地基压力扩散角θ取6°还是0°?

答:此条在07年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地基基础部分第6条中已有详细回答。取0°偏安全。

19、在一个小区中,几栋高层离地下车库距离最近0.8米,远的1.5米,这样的距离如果用土层分层压实,是否可以作为高层的侧限?近到多少距离必须用砂回垫密实?(JGJ3-2002中是沉降缝宽内用砂回垫)

答:JGJ3-2002第12.1.8条规定,当高层建筑基础周围有缝时,应考虑高层主楼基础有可靠的侧向约束,一般采用填土夯实可行,当缝窄到不能夯实的情况下,可用砂回填,用水沉实。

20、软弱下卧层顶面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计算时是否仅进行深度修正?基础宽度和埋深的修正系数按哪一类土取值?(是基底下土还是软弱下卧层土)

答:对软弱下卧层进行验算时,软弱下卧层顶面处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进行深度修正,修正系数按软弱下卧层土取值。

21、《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表3.3.3中的“饱和粘性土”如何界定?

答:土的饱和指标用饱和度S描述,当S>80%时为饱和土。根据GB50007-2002第4.1.12条,饱和粘性土一般是指饱和度大于80%,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天然孔隙比大于或等于1.0的淤泥和淤泥质土。地质勘察报告应提供饱和度指标。

22、低层住宅(别墅)仍有采用换填砂垫层法处理液化土地基的,是否允许图审通过?是否必须采用桩基础?

答:GB50011-2001第4.3.6条规定不宜将未经处理的液化土层作为天然地基持力层。可根据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和地基的液化程度,按照表4.3.6条的要求,采取抗液化措施。对于低层建筑,如是中等或轻微液化,只对基础和上部结构采取加强措施就行了。

23、某工程,设备基础厚度达7.0m多,面积也较大,其下桩基(16根钻孔灌注桩)总荷载3000T左右,如此厚板执行0.15%的配筋率明显不合理,设计实配 Ф16@200,无法提出异议,因此再一次反思独立柱基和承台中是否需要控制0.15%配筋率的问题,近期建筑结构通讯上一些国家级专家都有文章讨论该问题,普遍不主张教条地执行0.15%条款,是否正确?

答:《建筑桩基设计规范》JGJ94-2008第3.3.3-2条明确提出:桩承台的最小配筋率不应小于0.15%,应遵守执行。审图的依据是国家和地方的规范及行政法规,杂志上的文章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设计和审图依据。

本题问中基础厚度取7米是设备基础的要求。设备基础因工艺要求,有的限制频率、限制振动影响,大体积是为了满足某项指标,其配筋应综合考虑各指标的要求。

常规基础按照抗冲切、剪切确定厚度,规范规定最小配筋率0.15%的要求应该满足。

24、工程设计中由于地质条件情况,往往存在同一结构基础持力层分段或分区取用不同的土层,并按不同的承载力设计,但持力层均不是软弱土,如fak=150kPa和fak=200kPa,或fak=220kPa和fak=300kPa,审查意见往往提出违反GB 50011-2001第3.3.4-1条:“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不宜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上”。这种判定对不对?

答:是否为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土层可参见GB50011-2001表4.1.3,本例中仅仅是基础持力层承载力取值不同,不能算是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土上。可通过调整基底尺寸及内力值来协调变形。

25、大底盘(地下室)上建有多栋高层,高层四周设沉降后浇带,是否还必须执行GB 50007-2002第5.3.10条规定?特大地下室(不设沉降缝)审查时,如何把握?多塔大底盘地下室仅靠设后浇带能否确保不发生差异沉降?多塔大底盘地下室筏基平面尺寸很大,对勘探孔深度如何要求?

答:大底盘上多栋建筑,四周设沉降后浇带后仍为一个结构单元,应执行GB 50007-2002第5.3.10条的规定。对于特大型地下室,上面有数栋高层建筑,要求仍然一样,关键是要采取各种措施控制差异沉降。

关于勘探孔深度要求以满足变形计算即可。

26、现有部分设计单位为迎合建设单位单纯追求经济效益,采用土锚杆或部分岩锚杆(锚固端在岩石内,其它部分在土内)代替抗拔桩作抗浮设计使用。设计依据是《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和《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但两规范规定土锚杆仅适用于边坡工程,对永久性建筑隐蔽工程是否适用?

答:GB50007-2002第6.7节和GB50330-2002第7章和第8章均规定,无论是土锚杆还是岩石锚杆,仅用于基坑支护(临时)或边坡支护(含使用期为2年以上的永久性边坡)。用于永久性边坡支护的锚杆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变形过大、锚固失效的意外情况,尚可观察检测和维护加固,可避免破坏性事故发生。如用于建筑物基础之下的隐蔽工程,一是建筑物的使用周期长,二是土锚杆的耐久性难以保证,三是无法观察、检测和维护加固。因此,土锚杆用于基础工程作抗拔桩,设计无规范依据。GB50007-2002第8.6.1节,真正的岩石锚杆基础适用于直接建在基岩上的柱基,以及承受拉力或水平力较大的建筑物基础。但是要求基础直接建在基岩上,锚杆基础应与基岩连成整体。这样不仅保证了锚杆的锚固可靠性,同时也解决了锚杆的耐久性问题(不受水土浸湿)。如符合第8.6节的要求,用纯岩石锚杆代替抗拔桩是允许的。

对于无规范依据的设计,如确有可靠的试验数据(如抗拉试验、裂缝宽度检验和计算、耐久性试验等)和其它技术依据,经(专家)专门研究和论证后方可使用。

 

三、结构布置与计算

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版)第6.1.5条:“……高层不应采用单跨的框架结构,多层不宜采用单跨框架结构”。在多层建筑中,因建筑功能或工艺的需要,往往采用单跨框架结构,在施工图审查时,如何掌握或控制?多层单跨框架可采取哪些抗震措施?对于一、二层的框架结构是否适当采取结构加强措施后,可以采用?或者对一层、二层的框架结构不做要求(理由:第7.3.1条砖房7度区三、四层才要求设构造柱,框架结构比砌体结构的抗震性能好);三层及三层以上,即使采取了上述结构措施后,也禁止使用?

答:所谓单跨框架,是指纯框架结构中,各榀框架均为单跨,或大多数为单跨框架少数为多跨框架的布置,局部或个别采用单跨框架不在此限。单跨框架由于抗侧刚度小,耗能能力弱,结构超静定次数少,结构体系无多道防线,地震时往往震害严重。如建筑功能允许,可在单跨框架结构中增设剪力墙,使其成为框架-剪力墙结构。如果建筑和其它专业不允许设置剪力墙,则应采取更为严格的抗震措施,或进行抗震专项审查论证,按审查或论证意见进行抗震设计。

2、GB50011-2001(2008版)第3.4.1条中,特别不规则建筑较为常见,审查时如何掌握“专门研究和论证”?

答:特别不规则的多层建筑不属于建设部令111号中的高层建筑,可不进行初步设计阶段抗震专项审查。特别不规则的多层建筑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对此如何执行尚无明确统一的规定,具体操作可根据各地方的政策规定执行。

我们的理解是不论谁来组织和进行专门的研究和论证,设计人员必须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提出设计存在的不规则(超限)情况、针对工程的不规则之处采取了哪些有效的抗震措施;报施工图审查时应报送相应的计算分析资料和抗震构造措施,供审查之用。

3、《房屋建筑抗震设计常见问题解答》(2004年4月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出版)中表示:“抗震措施”不包括地震作用计算和结构内力计算,但包括建筑总体布置、结构选型、地震抗液化措施、考虑概念设计地震作用效应(内力和变形等)的调整。对于重点设防类建筑,如本地区,设防烈度7度,抗震措施应为8度,如采用PKPM计算软件,是否计算总信息中按8度对应的抗震等级输入,按8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即可。

答:根据GB50223-2008第3.0.3-3条,重点设防类,设防烈度7度地区应按8度抗震设防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GB50011-2001条文6.1.2、6.1.3条说明: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措施,包括内力调整和抗震构造措施。此时电算总信息中,抗震等级按8度对应的抗震等级输入,水平地震作用影响系数仍按7度输入。 

4、7度(0.15g)区中,小学校抗震类别为乙类的建筑,其电算(总信息)中的参数与丙类有何不同?

答;回答参见上题。乙类建筑电算信息:抗震等级按8度对应的抗震等级输入,水平地震作用影响系数仍按7.5度输入。

丙类建筑电算信息:按7度对应的抗震等级输入,水平地震作用影响系数仍按7.5度输入。

5、小高层(如11层-13层)采用剪力墙结构,其场地类别为Ⅲ类,是否可以不必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3.3.3条提高(抗震构造措施)要求?

答:应执行GB50011-2001第3.3.3条,建筑场地为III、IV类,同时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时各类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如果仅仅是场地类别为III类,而地震加速度为0.10g和0.20g的地区仍按照原设防烈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6、抗震设防烈度为6°地区,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第6.0.8条的规定,中小学及幼儿园校舍等建筑,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乙类)。但当地建设局于08年12月发出通知,要求本市上述建筑“不应低于7°设防”。请问:上述建筑若为多层框架时,应按“6°,乙类,三级框架”、“7°,乙类,二级框架”,还是“7°,乙类、三级框架”设计?当地相关部门口头解释,按后者执行,是否满足GB50223-2008第3.0.3条第2款的规定?

答:根据GB50223-2008第3.0.3-2和GB50011-2001表6.1.2条,乙类建筑,抗震设防烈度为6°的多层框架结构,应按照7°加强抗震措施,框架抗震等级为三级。如按照当地建设局的规定,设防烈度再提高一度,则应为:乙类、7°、抗震等级二级。地方要求高于国家标准是允许的。

7、抗震设防为7°的地区,中小学建筑中,剧场、体育馆等大跨度建筑的抗震等级该如何确定? 

答:GB50223-2008第6.0.7条:教育建筑中,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和学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中小学校的剧场、体育馆可视为教学用房,抗震设防类别为不低于重点设防类(乙类)。根据该规范3.0.3-2条,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查GB50011-2001(2008版)表6.1.2,抗震设防烈度8°,大跨度公共建筑的框架结构的抗震等级为一级。

8、GB50011-2001(2008年版)第3.6.6条第1款中“计算中应考虑楼梯构件的影响”,在审图中应如何把握?而目前的计算软件――-楼梯间楼板厚度修改为0,保留楼梯的恒活荷载,未能计入楼梯构件的影响,妥否?设计文件中采取了哪些措施后,才认为已考虑了楼梯构件的影响?楼板配筋按双向双层拉通应注意些什么?相关联的混凝土小柱,楼梯梁如何抗震加强?

答:SATWE计算软件中目前版本尚未考虑楼梯构件的影响。但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和修改计算模型及考虑楼梯影响后的各构件的计算。一般说来,建议采取下列措施加强楼梯间:

a、混合结构按照GB50011-2001第7.3.8条执行,框架结构楼梯间两侧填充墙应设置间距不大于层高的构造柱,在楼梯平台处设圈梁或混凝土带,确保填充墙与框架梁柱连接牢靠,并采用钢丝网砂浆面层加强。

b、对框架结构的楼梯间梁、柱建议抗震等级提高一级, 即主筋配筋x1.1的放大系数,箍筋配箍率适当提高,因平台梁形成柱净高与柱截面之比不大于4的框架柱箍筋沿全高加密。小立柱按受力柱要求设计。

c、对于整体抗震性能较差的结构如砌体结构、框架结构,建议梯板双层双向配筋满足受拉钢筋最小配筋率的要求,同时构造上按受拉筋处理。

9、现浇混凝土结构中次梁与主梁计算模型中设铰接是否可行?

答:单跨次梁,或多跨次梁的边支座,与主梁连接可作为铰接。

10、对于现浇楼面,中梁刚度放大系数是取2.0好,还是取1.5好?

答:取1.5~2.0均可,视现浇楼面和梁的刚度而定。

11、什么情况下框架柱必须按双向偏心受压计算配筋?尤其是角筋的确定。

答:JGJ3-2002第6.2.4条:抗震设计时,框架角柱应按双向偏心受压构件进行正截面承载力设计。非角柱应根据框架柱的受力情况来确定,如梁柱双向偏心较大,仍应按照双偏压计算。

12、有关高层建筑周期比控制问题,《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第4.3.5条规定,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t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1之比,不应大于规范值,但是否要对X、Y向分别控制?应如何掌握?当第二周期出现扭转为主的周期时是否需要进行结构调整?

答:此问题与08年的《建筑工程设计审查技术问答》(建筑工业出版社)第37页第20题类似。如建筑物X、Y方向动力特性相近,则控制一个方向即可;有些地区要求两个方向均要控制,这偏于严格;如果X、Y方向动力性能相差较大,则两个方向均控制为宜。

X、Y方向动力性能宜相近,当第二周期扭转为主时说明结构质心与扭转中心相差较大,宜调整结构布置。但规范对此没有强制性规定,所以对体型特殊或建筑布置不允许时不作强制性条文要求。

13、按GB50011-2001第3.1.4条和第5.1.6条规定,六度区一般建筑可不进抗震计算,但目前设计均提供抗震计算的资料,问题是抗震计算信息输入中存在不符合强条的情况,如周期折减系数取1.0、工业建筑活载组合值系数取0.5、场地类别输入错误(Ⅲ类输成Ⅱ类)、不规则结构未计算双向地震作用的扭转效应、有斜交抗侧力结构未计算附加地震数等,可否判定为违反相应的强条规定?

答:GB50011-2001第3.1.4条仅规定设防烈度为6°区的一般建筑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但平面、竖向不规则性的计算仍然是需要的。

如规范不要求进行抗震验算的建筑,电算时按照抗震计算,则计算信息应该符合相应规范要求,如输入的抗震设计参数有错,审查时应提出要求修改。 

14、有些25层~28层的高层住宅,实际采用了多层的户型,致使在一个抗震单元楼二端,宽度有楼长的将近一半,其高宽比达8.0以上。审查中提出,回复中说高宽比规范中未明确作为超限,有的回复用广东规范的高宽比,高宽比是否用加权平均高宽比计算比较切合实际?

答:高宽比的确未列入“超限”指标,但高宽比过大对结构稳定性有影响,所以还是要适当控制,JGJ3-2002第4.2.3条控制高宽比仍然是强标。计算高宽比不应以平面最宽处计算,应以平面换算宽度为准。

15、某“青年公寓”工程:1其每层(10层)层高均为5.2m,并且予留了加层(夹层)手段(夹层花篮梁及卫生间板做到位,其余夹层板住户自理),是按10层还是按20层进行结构计算。2该“公寓”具备住宅所有的套内空间,是否属“公寓式住宅”,并按住宅予以审查。

答:这种情况目前设计市场上不是个别情况。由于各层各户对夹层的位置、大小和装修时间的选定均不确定,容易造成结构平面和竖向的不规则,对结构安全造成很大影响。因其使用功能不明确,结构计算无法符合实际工作状况。此类潜伏设计理应禁止。

建筑专业对公寓的定义为,公寓属于非住宅类的居住建筑。公寓可不按照住宅相关规范审查。 

16、多层框架结构:计算输出文件显示,结构刚重比小于20,未考虑P-△效应(计算总信息中未考虑P-△),审查意见列入违反强条,但又写不出违反的条文号。

关于P-△效应,设计规范中有三处相关条文,第一,《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7.3.9条:“可近似考虑二阶弯矩对轴向压力偏心距影响,将初始偏心距乘以增大系数η……”,目前软件中,对各类偏心受压构件承载力计算时,均已按此条文要求,考虑了偏心距增大系数η;第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3.6.3条:“当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重力附加弯矩大于初始弯矩的10%时,应计入重力二阶效应的影响”,该条条文说明中:“混凝土柱考虑多遇地震作用产生的重力二阶效应的内力时,不应与混凝土规范承载力计算时的重力二阶效应重复。砌体及混凝土墙结构可不考虑重力二阶效应”。目前软件无法按该条自动判断和执行;第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第5.4.2条:框架结构刚重比小于20时,应考虑重力二阶效应影响,同时第5.4.3条规定了考虑重力二阶效应的方法:可采用弹性方式进行计算,也可采用结构位移和内力增大系数方法近似考虑。软件通过各层刚重比计算,并提出是否要考虑P-△效应的结论,就是依据该条规定。本人认为该条适用于高层建筑,对多层建筑不必要执行,软件计算信息关于P-△效应的选项是针对高规条文要求设置的。

另外,有些多层框架工程遇到刚重比小于10的情况,软件提出稳定性不满足的提示,这同样是《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第5.4.4条(强条)的要求,对多层结构出现此情况如何提审查意见?设计又如何来考虑?

答:这里的稳定性是指结构的整体稳定,与《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7.3.9条中柱构件的稳定性不能混为一谈。考虑二阶效应就是考虑结构的水平位移与重力荷载产生的附加弯矩对结构的影响 ,JGJ3-2002第5.4.1条规定了不考虑的条件。

多层框架工程如果刚重比小于10,应提出要求增加侧向刚度。可不作为违反JGJ3-2002第5.4.4条。

17、多层框架结构(包括异形柱框架结构)中经常会出现梁托柱的局部转换构件情况,《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3.4.3-2.1条和《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2006第3.2.5-3均提出:“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时,该构件传递给水平转换构件的地震内力应乘以1.25~1.5的增大系数”。但是该要求在目前计算软件中难以正确实现,设计和审图中遇到此情况怎么办?

思考:SATWE软件在特殊构件补充定义中,可以自定义“转换梁”,在设计计算时,程序自动按抗震等级放大转换梁的地震作用内力,但该项内容是针对《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第10.2.6要求设置的(特一级、一级、二级转换构件水平地震作用计算内力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8、1.5、1.25),与题示情况的调整不完全一致,首先调整的内容不同,前者是“竖向构件(托柱)传递给水平转换梁的地震内力”,后者直接是“转换构件水平地震作用内力”,其次后者只有抗震等级二级以二级以上的调整系数,而局部存在转换构件的结构,其抗震等级为三级或四级。所以目前软件仍难以实现前述要求的调整。

答:对于题示的多层建筑的转换构件,可以通过“特殊构件定义”将托柱梁定义为转换梁。

如软件不能自定义调整内力增大系数,应进行人工复核。

18、GB50011-2001第 3.4.3,不规则的建筑结构除了内力调整外,还应对薄弱部位采取哪些有效的抗震措施?从计算书看楼层承载力及层间位移均符合规范要求,是否可以不再采取加强措施?例如:由于底层柱较高,平面布置不对称、不均匀等形成平面扭转不规则,但层间位移角均符合要求,是否可以不再采取加强措施?如需采取措施则没有定量的标准,采取何种措施?达到什么程度?

答:原则上应采取加强措施,GB50011-2001第3.4.3条作了基本规定,设计人员应根据具体工程存在的不规则性和薄弱部位采取针对性的抗震构造措施。(含内力调整和抗震构造措施)

19、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厂房中局部有夹层形成竖向刚度不规则,层间位移角超标,如何处置?

答:层间位移角超标,说明抗侧力刚度不够,应调整构件尺寸增加抗侧力刚度。必要时设缝分开。

20、在多层框架结构中,由于建筑功能底层层高较二层高了许多,再加上独立柱基埋深较深,这样二层与底层侧刚比达2.0左右,现《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采取薄弱层x1.15剪力放大系数,结果在实际计算中发现,有这1.15,与无这个1.15,配筋基本一样,应如何加强较妥?另外什么情况下算特别不规则,或严重不规则?施工图中常在±0.000层加一层地梁,但加了这层地梁后,形成±0.000以下为短柱或超短柱?对于±0.000以下埋在压密实的土中的柱子,是否存在超短柱的概念?

答:GB50011-2001表3.4.2-2规定了竖向不规则的定义。当该层的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一层的70%,或小于其上相连三个楼层侧向刚度平均值的80%,或除顶层外,局部收进的水平向尺寸大于相邻下一层的25%时,定义为侧向刚度不规则。此时应采用空间结构计算模型,薄弱层的地震剪力应乘以1.15的增大系数。乘以1.15后对配筋影响不大,可能是由于柱的配筋以构造为主。

GB50011-2001第3.4.1条中的“特别不规则”的建筑方案指的是三项及三项以上指标超过表3.4.2-1、3.4.2-2的规定或某一项超过规定指标较多,具有明显的抗震薄弱部位,将会引起不良后果者。

 “严重不规则”的建筑方案指的是体型复杂,多项不规则指标超过表3.4.2-1、3.4.2-2上限值或某一项大大超过规定值,具有严重的抗震薄弱环节,将会导致地震破坏的严重后果者。对于“严重不规则”问题的判断,施工图审查应慎下结论。

施工图设计时在±0.000层加一层地梁后,如形成与基础顶面的净高与柱截面之比不大于4的柱,应按照短柱设计,此段箍筋沿全高加密。

21、两幢建筑物之间用连廊相连成整体(未设缝),这样结构方案是否可行?

答:要视具体工程及具体设计处理方法而定。

 

四、砌体结构和底部框架结构

1、多层砌体结构能否设二道纵墙。

答:对于多层砌体纵墙道数,规范未作限制,如外廊式宿舍等为二道纵墙。对于住宅砌体结构房屋,建筑总进深一般为10~13米左右,GB50011-2001第7.1.7-2条规定,纵横墙布置宜均匀对称,沿平面内宜对齐。所以仅从建筑使用功能和纵横墙平面内宜对齐的规范要求,一般来说,进深较大的住宅砌体结构房屋宜有三道纵墙拉通。

目前砌体结构房屋(主要是住宅)纵墙缺失已成为建筑设计的通病,严重影响了建筑结构的抗震性能和结构安全,应与建筑师协商,修改方案,至于二道还是三道拉通,应从概念设计出发,满足结构承载力和抗震设计要求,三道都拉通当然更好。

2、砌体结构内墙阳角的局部尺寸不符合GB50011-2001第7.1.6条。(相差很多)

答:此题类同08年结构专业审查技术问题:四-4题。

砌体结构房屋的局部尺寸限值应执行GB50011-2001表7.1.6条。如局部尺寸不足,加构造柱符合第7.1.7注1,但采取加强措施后的内墙阳角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800(6度、7度设防烈度时)。不应采取将全部小墙段改为混凝土墙的方法。

3、砌体结构超长时可否采用后浇带措施而不设缝?

答:GB50003-2001第6.3.1条,砌体结构设伸缩缝是防止或减轻由温差和砌体干缩引起的墙体竖向裂缝。而后浇带主要用于防止和减轻混凝土早期收缩裂缝,对防止砌体墙裂缝作用不大,且砌体墙是不允许后砌的,因此砌体结构不应以设后浇带作为增大伸缩缝间距的措施。

当砌体结构长度超过GB50003-2001表6.3.1条规定的砌体房屋伸缩缝最大间距时,应设置伸缩缝。

4、 当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2.8条抗震验算不通过时,按第7.2.9条做成配筋砌体,该向墙肢配筋砌体面积和不配筋砌体面积是否有要求?

答:将配筋砌体作为对某些抗剪承载力不足的薄弱墙肢的加强措施是可以的,没有量的限制,但作为砌体结构整体,最好是整层都采用配筋砌体,不仅能提高墙体的抗震性能,而且也方便施工。

5、砖混结构楼梯两侧墙体上搁有楼面梁时是否需要设置构造柱?

答:GB50011-2001对此无要求。可设梁垫以分散楼面梁的集中力。

6、有许多房屋高度和层数达到《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表7.1.2条的限值,底层设置车库洞口较宽,不能满足GB50011-2001第7.3.14-3的要求,有不少图纸把车库层门两侧墙垛全部设置为构造柱,是否妥当?

答:此类问题已多次回答:多层砌体房屋底层设置车库,外纵墙开洞很大,严重影响砌体结构的抗震性能,且上下竖向不连续,即便把底层车库门两侧全部设置为构造柱,仍然不符合GB50011-2001第7.1.7-2条。此类建筑应改变结构体系,如采用底部框架结构等。

对砌体结构的设计要求应严格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执行,不应任意放宽。

7、有不少住宅楼底部储藏室层加上部楼层已达《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表7.1.2限值,但又增加一个不高的阁楼坡屋面,结构上算层数就超过表7.1.2限值,如何处理?

答:GB50011-2001表7.1.2条中的层数和高度是双控标准,如层数已达表7.1.2的最高限制,增加不高的有楼板的阁楼后,即便高度满足表7.1.2条的规定,仍为违反该条强条规定。

8、底框结构往往被判为:地震作用未按GB50011-2001第7.2.4-1或-2条调整(强条),或未按第7.2.5条确定框架地震作用效应。

底框结构采用空间三维软件SATWE或TAT计算时,程序已自动执行,地震力增大系数不必人工干预,按PKPM系列软件应用指南丛书《砌体结构CAD原理及疑难问题解答》第49页5.1.1.2条,地震力放大系数为η=1+0.17γ(γ为上、下层刚度比),且控制1.2≤η≤1.5,二个方向上、下刚度比不同,软件取较大值作为两个方向的放大系数。至于7.2.5条,程序也是自动执行的,这些内容在计算输出文件中没有直接明示,往往引起误解。

答:审图人员应熟悉常用的设计程序,设计应补充相关文件以供审查。

 

五、多高层混凝土结构和异形柱结构:

1-1)近来三~四层花园洋房或联排别墅较多,有的设计选用短肢剪力墙较多的剪力墙结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对此类结构无具体规定,是否须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执行?

1-2)、高层建筑结构不应采用全部短肢剪力墙及短肢剪力墙承受的第一振型底部倾覆力矩应小于结构总倾覆力矩的50%的剪力墙结构,那么多层建筑结构是否可以?以及如何控制?

1-3)、多层剪力墙底部加强区是否不少2层?

答:近年来由于墙体改革,粘土砖限制和禁止使用,在一些高烈度或较高烈度抗震设防区,单纯框架结构不满足抗震设计要求,出现了一些低层框-剪结构、多层剪力墙结构或多层短肢剪力墙结构。多层建筑设计套用《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不合适。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没有关于短肢剪力墙的规定,短肢剪力墙如用于多层,原则上可行,构造上可参照《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 执行。

多层建筑剪力墙底部加强区部位可取底部一层。

2、低层剪力墙结构(2~3层),抗震计算及构造等级应如何执行规范,是否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执行?较低层及多层剪力墙结构的抗震等级可否适当降低?北京在这方面有相关的技术规定(可以降低),江苏可否参照执行或也制定一个地方标准?(与时俱进)。

答:目前江苏省暂未有关于多层剪力墙结构的规范条文,新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修订稿已纳入,但在未正式颁布前,抗震计算和抗震等级仍应按照国家标准GB50011-2001执行。

3、在别墅类型的低层异形柱结构建筑中,由于上下布局不同,立面退缩等情况,经常会遇到梁上托柱情况,此类情况与底部大空间形成底部抽柱带转换层的异形柱结构不是完全相同,其结构设计是否要符合JGJ149-2006附录A的相关规定,若按此规定要求,结构难以设计,无法满足建筑专业和业主的要求。

答:此条08年的结构专业审查技术问题已有相似内容。解答如下:

异形柱结构的梁上托柱的情况,不同于JGJ149-2006附录A的底部抽柱带转换层的异形柱结构。但异形柱框架结构由于柱的肢厚和梁的宽度均较薄(一般不大于200),不适用于梁上起柱这种带转换性质的结构形式。如一定要做,应符合JGJ149-2006第3.2.5-4条的规定:受力复杂部位的异形柱宜采用一般框架柱。将该部分结构改为采用普通框架梁柱结构,再进行相关技术处理。

4、底层为矩形柱,上层为异形柱,无抽柱情况异形柱超出方柱,如何设计?

答:江苏省标准《钢筋混凝土异形柱技术规程》DB32/512-2002条文说明第3.0.4条:上下异形柱与矩形柱相交时重合面积不应小于2/3。当上层异形柱与下层矩形柱面积重合不小于2/3时,异形柱突出矩形柱的尺寸一般不很大,符合国标《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2006第6.3.1条。

如重合面积小于2/3,异形柱突出矩形柱尺寸较多,应调整截面设计。

5、梁上托柱转换梁,被托柱下是否一定要设双向十字交叉的转换主梁和次梁?T型交叉可以吗?一定要转换主梁宽要大于被托柱宽度吗?当转换主梁宽度不能满足时,次梁宽度满足可以吗?上层框架边柱可以用转换柱吗?

答:梁上托柱时,与框支梁不同,但须采取构造加强措施,高层建筑梁上托柱时结构构造应符合JGJ3-2002第10.2.9-2、4、5条的要求,被托柱下宜双向设梁(十字交叉或T型交叉均可)以协调弯矩。根据第10.2.9-2条,梁上托柱时,梁宽不应小于梁宽方向的柱截面宽度。当柱截面宽度较大、局部截面在主梁之外、次梁之内时也可满足要求,但应适当加强次梁刚度和配筋。

梁上托柱,柱作为框架边、角柱时,08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建筑工业出版社)回答如下:

不尽合理,但工程中难以避免,此时应采取加强措施,建议:1)柱先下延伸一层。2)转换梁应双向设置。3)计算分析应考虑鞭梢效应,即高振型的影响。

6、多层框架结构房屋中,顶层退缩等,引起梁上立柱或局部异形柱肢一个方向不能伸长,对这些柱的截面尺寸是否一律要满足不小于300mm的要求?具体设计中也确实很难满足这一要求。另外多层异形柱结构中一些次要部位的柱当不能两个方向设肢时,可否设为宽度小于300mm的一字形柱,将其只作为竖向承重构件考虑,不作为抗侧力柱设计?

答:框架柱应满足截面不小于300mm的要求;小于300mm时应设置成异形柱,执行JGJ146-2006的相关规定。抗震设计时,宽度小于300mm的一字形柱不应作为受力柱和抗侧力构件使用。新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修订稿在这方面强调更严格,源于汶川地震的教训,严格遵守“强柱弱梁”的设计原则。

7、李国胜在其编著的《混凝土结构设计禁忌及实例》中提出8度(0.3g)Ⅲ类场地土中多层剪力墙(丙类)抗震等级可划为三级可有道理? 

答:个人见解,仅供参考。

8、有的小高层结构中既有普通剪力墙、短肢剪力墙,又有矩形柱、异形柱,如何定义结构体系?有些多层异形柱结构框架柱不在一条直线上,形不成框架;或由若干局部框架、半框架拼装而成的结构是否还能按框架结构定义?有无限定?

答:既有普通剪力墙、短肢剪力墙,又有矩形柱、异形柱,应按其两种柱所占比例多少定义为异形柱框架-剪力墙结构或框架-剪力墙结构,其中普通剪力墙承受的基底抗倾覆力矩应>50%。

多层异形柱结构框架柱不在一条直线上,形不成框架;或由若干局部框架、半框架拼装而成的结构不符合JGG149-2006第3.2.3-2条:异形柱结构的框架纵横向轴线宜分别对齐拉通,或GB50011-2001第6.1.5条:框架结构和框架-抗震墙结构中,框架和抗震墙均应双向设置的规定。应调整柱的布置,使纵横向尽量对齐拉通,双向设置,避免过多单向半框架出现,更不要集中布置半框架。

 9、某些设计院将异形柱框架-剪力墙中的剪力墙设计成短肢剪力墙,该设计方案是否合理?若允许采用,该短肢剪力墙的抗震等级如何确定?

答:对高层建筑该结构方案不合理。根据《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第7.1.2条和第8.1.3条,剪力墙结构中的短肢剪力墙类似于框架柱,SATWE程序也将短肢墙和框架柱承担的弯矩和剪力归于一类。框架-剪力墙中的剪力墙指的是普通剪力墙,如设计成短肢剪力墙,这种结构实际类似于框架结构。异形柱框架-短肢剪力墙结构实际仍为异形柱框架结构,仅能用于多层建筑。高层建筑采用异形柱框架-剪力墙结构,其剪力墙应为一般剪力墙。

10、《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 第7.2.5条规定,剪力墙结构“矩形截面独立墙肢当hw/bw不大于3时,宜按框架柱进行截面设计”,建筑顶部剪力墙在收减后形成的小段墙体,按异形柱设计是否允许?还是因为异形柱受力复杂,不宜放宽标准,必须按矩形框架柱设计?

答:建筑顶部剪力墙收减后形成的双向小段墙体,当符合JGJ149-2006相关规定时,可按照异形柱设计,但一字型薄壁柱(bw<300)不应使用。

11、在高层结构楼面梁,常碰到二根荷重较大的梁,交叉支撑在剪力墙端部的小墙肢(小墙肢长度<3b),有的达28层,层层压在该小墙肢上,由于该小墙肢建模未按柱建模,所以虽然二根梁荷重很大,均摊到剪力墙上,轴压比就不大了,但由于28层都集中支在该小墙肢上,是否对抗震延性极为不利,应如何约束这类设计?

答:小墙肢长度<3b应作为框架柱设计(宽度不应小于300),配筋执行《高规》JGJ3-2002第7.2.5条:底部加强部位纵向配筋率不应小于1.2%,一般部位不应小于1.0%,箍筋宜沿墙肢全高加密。尤其位于角部位置时,平面外弯矩较大,不应作为剪力墙设计。

12、规范中没有条文对框-剪结构中的剪力墙数量进行规定,有的框架结构偏柔,仅在端部增设少量剪力墙,按框-剪控制的情况妥否?

答:仅设置少量剪力墙的结构,计算总体信息应按照框-剪结构,位移控制指标按照框架结构,并应执行JGJ3-2002第8.1.3 条中框架部分抗震等级和柱轴压比的规定。当剪力墙的抗倾覆力矩<40%时,尚应按不设剪力墙的框架结构进行补充计算,并按不利情况取值。

设有少量剪力墙的框架,最大适用高度按框架结构确定,可比框架结构适当增加。

13、《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第7.2.2条中“底部加强部位不应小于层高或剪力墙无支长度的多少分之几”中请教“剪力墙无支长度”怎么理解?有资料定义为“是指抗震墙长度方向平面外横向支承墙之间的长度”。此长度是否可扣除翼墙长度?如果墙是错开的该怎么取?

答:JGJ3-2002第7.2.2条条文说明已有解释,无支长度是指沿剪力墙长度方向没有平面外横向支承墙的长度。当为T型墙肢时,不计入翼缘长度;当为错开的“上”字型墙肢时,取两翼缘之间的单方向长度。

14、带端柱的一字形剪力墙能否按T形墙(三边支承)进行墙体稳定验算?

答:按等刚度原则可以将端柱替换成刚度相等的翼墙,按T型截面进行稳定验算。

15、《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第 8.1.8-2、8.1.7-1条,剪力墙布置不宜在尽端,在“附近”,间距如何确定?

答:JGJ3-2002第8.1.8-2条:纵向剪力墙不宜集中布置在房屋的两尽端。这是为了防止两端的纵向剪力墙由于温差产生的温度应力对楼面梁板的影响。

JGJ3-2002第8.1.7-1条中关于剪力墙宜在……“附近”的要求,可提高结构体系抗扭转刚度。设计时可结合条文说明理解和把握。

16、高层住宅框剪结构,地震作用下的楼层最大值层间位移角x方向1/2900,y方向1/1900是否满足要求?如不满足适用哪条规范解释?

答:JGJ3-2002第4.6.3-1条:高度不大于150米的框架-剪力墙结构,楼层层间最大位移与层高之比不宜大于1/800,本例满足该条文规定。但从位移角数值看,说明X、Y向的刚度不等且差别较大,宜按照GB50011-2001第3.5.3-3条控制,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的动力特性宜相近。

17、框剪结构中剪力墙承担的倾覆力矩>50%的要求仅指底层还是每层均需满足的要求?当框架承受的倾覆力矩>50%时,剪力墙主要起控制位移作用时剪力墙抗震等级如何确定?

答:倾覆力矩一般指底层,其它层为作用弯矩。当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力矩的50%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按框架结构确定,此时剪力墙部分仍然按照框-剪结构的规定确定。

18、剪力墙结构的底部加强区高度是从地下室底面算起,还是从一层楼面算起?

答:根据GB50011-2001条文说明图6.1.10,底部加强区计算高度是从地下室顶板算起,加强范围应向下延伸到地下一层,在大底盘顶板以上至少包括一层。裙房与主楼相连时,加强范围也宜高出裙房至少一层。

19、剪力墙结构中有些小墙垛,当用大箍筋代替剪力墙水平钢筋时,其配筋量除应满足剪力墙最小配筋率外,是否还需考虑边缘构件配箍量?

答:题问中所说的小墙肢(垛)应为墙的翼墙翼柱,应同时满足边缘构件以及墙肢的有关规定。

20、小高层半地下室底板是否可按一般地坪作法处理?(条件是无地下水,无汽车库,桩设于墙下)。

答:《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第3.1.1条规定,地下工程必须进行防水设计;第3.1.1条明确:地下工程的防水设计应考虑地表水、地下水、毛细管水等的作用,以及由于人为因素引起的附近水文地质改变的影响。附建式的全地下或半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高度应高出室外地坪高程500mm以上。半地下室底板应满足防水设计的要求,一般地坪作法不可行。

21、《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第7.1.7条要求控制剪力墙平面外的弯矩,当剪力墙平面外方向有楼面梁连接时,可采用在剪力墙内设置型钢的方法解决,型钢大小、放置部位及型钢的放置方向如何确定?

答:应根据剪力墙所受荷载及平面外弯矩的大小,按照型钢柱进行设计。型钢的主截面应与弯矩作用方向一致。

22、沿街高层住宅前设一层裙房,商业用途,二者连成一体,裙房屋顶与高层二层楼面平,此时一层楼面裙房处开洞是否要满足JGJ3-2002第4.3.6条要求?

答:题问裙房为一层,但与主楼连成一体,是一个结构单元,应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GB50011-2001表3.4.2-1第三项关于楼板局部不连续的定义与JGJ3-2002第4.3.6条吻合。建筑如果符合平面不规则的规定,应使用与实际相符的计算模型,并对薄弱部位采取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

23、高层建筑中,因建筑功能需要在某些楼层设大洞口,不能满足JGJ3-2002第4.3.6条要求,如开洞总面积超过规范要求及开洞一直开到边,造成一侧或两侧无楼板,设计院说通过加强梁、柱截面和配筋加强,问是否可行?

答:因开洞面积过大,远远不能满足JGJ3-2002第4.3.6条要求,属于特别不规则建筑,应进行抗震专项审查或专门研究、论证。个别楼层的局部区域存在平面不规则或个别构件竖向不连续,应视其对整体结构影响的大小,具体判断是否作为一项不满足考虑,应采取相应的改进加强措施并检查计算模型是否与实际相符。

因建筑功能需要在某些楼层设大洞口,造成一侧或两侧无楼板,仅加强梁柱也不能弥补楼板缺失造成的损失。如框架梁未拉通,此时柱两个方向的计算长度应按照实际工作情况输入或定义,使柱的计算长度符合实际。

24、工程中常遇到梁的净跨与梁高之比不符合GB50010-2002第10.7.1条要求。但提出相应审查意见后,设计人员均回复没问题?

答:GB50010-2002第10.7.1条是指深受弯梁或深梁,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梁应为一般的梁,一般梁应按10.2节要求设计。

25、海边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反映水质为中等腐蚀性,地下水很高,GB50010-2002第3.4.1条混凝土结构环境类别怎么定?

答:根据GB50010-2002第3.4.1条表3.4.1,滨海室外建筑上部结构环境类别为三类,地下部分若为海水环境,环境类别为四类。

26、GB50010-2002第9.1.1条,室内或土中的地下室伸缩缝最大间距为30米,实际工程中超长地下室结构越来越多,有100米、200米,甚至更长,采取了多项设计和施工措施,设计只设了几条后浇带或加强带(间距有的满足30米的要求,有的不满足),是否可以不设置温度伸缩缝? 超长地上建筑也有许多设计只设后浇带或加强带,如框架结构90米长,是否可以不设置温度伸缩缝?对相关这些问题审图时如何把握?

答:因地下室覆土后受温度影响较小,主要需要解决的是施工期混凝土早期收缩造成的裂缝问题,施工中留后浇带,或在混凝土中掺加适量微膨胀剂可抵消一部分混凝土收缩产生的拉应力以达到避免或减小裂缝宽度。有可靠措施时地下部分可不设温度伸缩缝。

对于有上部结构、超过GB50010-2002表9.1.1规定的伸缩缝最大间距的建筑,如正确采用本规范第9.1.3条的措施,表9.1.1规定的伸缩缝最大间距可适当放大。

需要指出的是,不能因为只要采取了相关措施,就可以任意加大伸缩缝的间距,甚至可以不设缝。

2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版)第3.9.3-1条:“箍筋宜选用符合抗震性能指标的HRB335、HRB400级热轧钢筋”。与原版本相比,该条删去了HPB235级钢筋,如何理解这一变化,修订说明中未提及。目前绝大部分设计箍筋仍采用HPB235级钢筋,是否可认为不符合该条文的要求?

答:规范用词为“宜”, 可以这样判断。宜按照新标准执行。

28、宽度较小的两边支承单向板(如梯板),分布筋是否要满足GB50010-2002第10.1.8条的规定?

思考:按第10.1.8条文说明,该条规定主要是考虑现浇板中存在温度、收缩应力,换言之单向板在非受力方向由构造要求的分布筋配置来防止温度收缩应力。本人认为第10.1.8条:“当按单向板设计时……”,隐含着四边支承类单向板或者长短边之比较大的两边支承单向板(长边支承,短跨向受力),这类板在垂直于受力方向的长度较长,存在温度收缩应力的抗裂问题,故其分布筋不能太小,而梯板宽度1~2m宽度方向的温度、收缩可以忽略,几乎不存在温度收缩抗裂的问题,此种情况下的分布筋设置是否有必要满足第10.1.8条要求?曾查阅过多种新版的构造手册和楼梯图集,对梯板分布筋的要求都未按该条文要求执行,只要求每步下1Φ6或Φ6@250,当板厚≥150时,分布筋Φ8@200。

答:其思考意见正确。

29、关于单梁支座负筋配置量的构造要求问题: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10.2.6条:当梁端实际受到部分约束,但按简支计算时,应在支座区上部设置纵向构造钢筋,其截面面积不应小于梁跨中下部纵向受力钢筋计算所需截面面积的四分之一。

  执行这条规范时,应注意二个问题,一是按简支计算的梁,模型中如不是按铰支处理的就不适用该条文,二是构造负筋是按下部筋计算面积的1/4控制,而不是实配面积,所以审查时仅从图面判断是不够的,应从计算资料核实后判定。

答:理解正确。

30、框架中有悬臂梁,悬臂梁配筋往往与柱另一侧框架梁负筋等值,有时框架梁配筋可能很大,远超过悬臂梁需要的钢筋,此时要不要执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 第6.3.2条?

答:框架梁悬挑部分相邻的框架梁梁端应严格执行JGJ3-2002 第6.3.2条的规定。悬挑部分可不执行此条规定。

31、跨度20米做普通混凝土梁,周边有梁的8m跨板不设次梁,这些从裂缝和跨度方面计算可以满足,是否可以采用?

答:原则上可以使用。除进行承载力验算外,还应进行挠度验算以核定刚度是否满足要求,还应进行裂缝宽度验算。施工时应注意20米梁和8米跨板中钢筋的连接应符合GB50010-2002第9.4节的相关规定。

32、GB50011-2001第6.3.3条3中“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2%时”,这里的配筋率是按有效截面还是全截面,即是按GB50010-2002 第8.2.3条还是按第 9.5.1条注3来计算?

答:在计算最小配筋率时,截面面积取构件的全截面计算,即按照GB50010-2002 第 9.5.1条注1。计算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和最大配筋率时,取构件的有效截面,即按照GB50010-2002 第 8.2.3条。

33、框架结构边框梁(一边有板)是否要考虑楼板端支座的协调扭矩,而配置构造抗扭筋?边梁上作用有次梁且次梁按铰支处理时,该边梁是否一定要考虑协调扭矩作用而配置构造抗扭筋。即梁侧腰筋“N”与“G”的注写问题,软件成图时上述情况不考虑,一律为“G”。审查意见往往提出违反强标的意见,是否恰当?

答:边梁仅一侧有梁板,无论多少均有扭矩存在,是否需要配置抗扭钢筋应根据计算而定,抗扭钢筋应均匀布置于梁顶面、底面及侧边。当计算需要在梁侧腰筋位置配置抗扭钢筋时,腰筋标作“N xx ”。标注为“G xx”则不是抗扭钢筋,而是Hw>450mm时的纵向构造钢筋(GB50010-2002第10.2.16条),两者锚固和搭接长度是不一样的。

34、关于与现浇楼板相连但存在高差的雨蓬梁、沿沟梁等有外挑板的梁是否受扭的讨论,现存在二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些构件毫无疑问是受扭构件,应满足抗扭配筋构造,另一种观点认为外挑板的力矩由另一侧现浇楼板来抵抗平衡(当然板负筋要满足),外挑力的平衡关系与楼面直挑板是一致的,不同的是存在高差时由箍筋来传递而已,箍筋既要满足抗剪,同时还要满足传递的弯矩作用。本人观点同后者,希望讨论达成共识。

答:外挑板的弯矩应由其作用方向的板的钢筋承受,外挑板弯矩作用于雨篷梁或檐沟梁时,对梁而言就是扭矩。当梁两端板存在较大高差时,梁内应增设抗扭纵筋和箍筋。箍筋只能承受剪力和扭矩,不能直接承受弯矩作用。

 

六、钢结构

1、单层钢结构厂房,多跨钢柱网架屋盖结构,计算时网架按钢柱作支承点,与下部分开计算,这种上下分开计算的模式如何协调?其计算误差如何考虑?正确的计算模式是什么?

答:现在有较多的软件可以空间整体建模计算,设计可依照工程的重要性选用合适的软件进行整体计算。 

也可以分开计算,但钢柱与网架的连接点宜按铰接计算。分开计算时,由于钢柱轴向刚度和荷载分布的不均匀,钢柱作为网架的支承点,其竖向变形有一定的差异,导致网架构件的内力计算不尽正确。但由于钢柱竖向变形通常较小,其误差在工程设计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

2、地方习惯较多采用下部混凝土框架结构,屋面为轻型钢屋面的结构型式,2008年7月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第36页第9条中“轻钢有檩屋面不应在混凝土框架结构中采用”是否指这种型式,请再次明确。

答:钢筋混凝土柱加轻型钢结构屋面的结构型式在单层厂房中是常见的结构型式。

2008年7月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建筑工业出版社)第36页第9条所指的是底部为多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顶层为钢结构排架的结构型式,此类结构为混合结构体系,详见下题。

3、一些工程框排架结构混用,往往被审查判定违反强条GB50011-2001第3.5.2条。是否合适?

框排架结构混用是工程中经常遇到的,一定程度上是应该允许的。《江苏省抗震设防审查细则》第8.1.2-3、-4条,也允许采用框排架结构体系,同时给出了框排架结构的几种组合型式,应注意的是第8.1.6-2条要求:结构体系采用框排架结构时,均应进行横向及纵向的抗震验算。

答:此类结构为混合结构体系,《江苏省抗震设防审查细则》第8.1.2-3、4给出几种组合型式,是在框-排架之间不能设缝时出现的型式,也就是说这些结构型式也不是常见的结构型式,如果要做,应进行专门的研究和论证,同时应按《细则》第8.1.6-2条进行分析。

可参考《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9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类似问题请参见2008年7月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建筑工业出版社)第28页第7题。

4、钢结构涂装要求是否可按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第11.2.7作强制性要求?有的设计仅涂二道底漆、面漆由防火涂料代替,未提出总的厚度要求是否符合要求?

答:钢结构的涂装要求应分别满足防腐及防火的相关要求。GB50017-2003第8.9.1条要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要求的钢材除锈等级和所要求的涂料(或镀层)及涂(镀)层厚度。具体要求可参见工业建筑防腐设计规范GB50045-2008附录。

GB50018-2002第11.2.7条规定,当设计对涂装无明确规定时,钢结构宜涂4~5遍,涂装厚度室外构件应大于150um,室内构件应大于120um厚。

5、钢结构焊接H型钢腹板与翼缘的连接采用单面角焊缝+清根是否可以。“CECS102:2002”有些条文在上海会议上作了修改是否有效?(如上条)有些外国钢结构公司的技术规定与作法与图内规范不一样或者没有的,如何认同?

答:焊接H型钢有专门标准如YB3301。江苏省内的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国标和江苏省的省标规范。“CECS102:2002”如有修改,应以正式出版的修改版本为依据,会议内容不能作为设计施工的依据。

国外钢结构公司可以有自己的技术措施和做法,但不应该违反我国的相关规范,其设计依据应为中国的国家规范或由权威部门制定的我国地方规范。如我国没有相应的规范标准,可按照外国公司的标准由专家论证认定后作为设计依据。

6、按《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构技术规程》(CECS102:2002)表3.4.2-2规定,对于跨中为屋脊的钢架斜梁基本按1/360控制挠度;《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规定主梁或桁架按1/400控制挠度,但可以预先起拱;可以认为CECS102:2002挠度控制较GB50017-2003严,如何理解这个问题?

答:《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构技术规程》(CECS102:2002)表3.4.2-2规定的是门式钢架斜梁、檩条、压型屋面板在不同的荷载状况下的挠度的不同限值;《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附录A表A.1.1规定了吊车梁、楼面梁、屋面梁、工作平台梁以及墙架构件的挠度限值,更为细化具体。两者针对的是不同的构件,不同的工况。设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适合的规范和条文。在CECS102:2002适用范围内的门式刚架结构可执行CECS102:2002规程。梁和钢架不必相比,对审查无意义。

7、轻钢屋面檩条现有按多跨度连续梁计算设计的,问檩条在支座处搭接多少,采取何种措施下可以认为支座连续?

答:CECS 102:2002第6.3.4条:檩条一般设计成单跨简支构件,实腹式檩条可设计成连续构件。SG521-1~4标准设计均为简支檩条。连续构件在支座处连续,在螺栓连接处为简支。钢结构构件的连接没有像钢筋混凝土结构那样规定要搭接多少,其连接往往决定于焊缝的长短或螺栓的数量,只要符合剪力计算要求即可。

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8.2.8条关于钢结构构件连接极限承载力验算的要求,往往很难满足MU≥1.2Mp,该项验算与地震作用大小无关,那么此验算是属于抗震验算内容还是抗震措施内容?因为涉及到6度区一般钢结构房屋要不要进行该项验算的问题。

答:请阅读GB50011-2001第8.2.8 条文及条文说明。该条明确规定,钢结构构件的连接应按地震组合内力进行弹性设计并进行极限承载力验算。6°区I类、II类场地上的一般钢结构房屋可以不进行该项验算。

9、目前一些文体中心、商贸中心结构采用大跨度排架(一般轻钢屋顶20~30米)和周边框架结构连成一体,其排架柱是否要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10.3.2-2条:钢筋混凝土柱应按抗震等级二级框架柱设计,配筋量应按照计算确定。

答:GB50011-2001第10.1.1条:本章适用于较空旷的单层大厅和附属房屋组成的公共建筑。题问建筑符合该章适用范围,应执行该章10.3.2-2条关于钢筋混凝土柱的设计要求。

10、门式刚架是否可以做夹层(夹层与主体连在一起)?

答:门式刚架形式多样,CECS 102:2002第1.0.2条有使用范围限制。门式钢架局部做平台或小范围做夹层是可以的,但有大面积夹层时应按照GB50017、GB50018设计。

11、目前,许多混凝土结构中含有局部钢结构,如钢雨棚,钢网架等,设计均没有相关计算书及图纸,仅注明由专业厂家配合设计施工.这样处理是否妥当?审查时该如何处理?是否一定要补全计算书及图纸?请明确。

答:规模较大的钢结构如网架结构等应与主体结构统一建模进行计算(或在整体计算中考虑对主体结构的影响)。钢结构具体构件可作为二次审查内容分次进行。审查不包含钢结构部分的应在本次审查文件中注明。

12、关于钢结构基础短柱,是否要按抗震加密要求设置箍筋的问题:

目前也有二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按框架柱根部要求加密箍筋;另一种观点认为它属于结构嵌固点以下的基础部分,其刚度足够大,完全可以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8.2.6-4条高杯口基础短柱的箍筋构造执行,当然前提是要满足抗剪承载力的计算要求,该条文也提到了不同抗震烈度下的箍筋要求:短柱中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300,当为8度和9度时,间距不应大于150。

希望讨论后形成共识。    

答:基础以上部分一般以加密箍筋为宜。

 

七、单层厂房

1、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主钢梁挠度控制规范无明确规定,地方做法按GB50017-2003-A.1.1附录A中第4项“次梁”执行,即Vt为L/250,Vq按L/350。由于轻刚屋面自重较轻,这样妥否?

答:单层厂房钢结构屋面主梁的挠度控制按照《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附录A表A.1.1-4(1)执行。即VT不应大于L/400,VQ不应大于L/500。

2、GB50011-2001第9.1.26条,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应设柱间支撑,并采用型钢做支撑。一般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均在排架方向设一至几道混凝土梁,不设柱间支撑。选取常规工程案例验算,在设置截面较小的一道拉梁的情况下,纵向抗震验算也能满足,故设拉梁,不设柱间支撑,也未进行纵向抗震验算的情况不算违反规范,妥否?

答:一般情况下应按规范设柱间支撑。题中单层钢筋混凝土厂房未按本规范抗震构造措施9.1.26条设置柱间支撑,则必须进行纵向抗震验算,同时应考虑吊车运行作用以及风荷载作用下,设计应满足验算要求。

3、单层厂房排架结构,外纵墙如采用现浇框架,是否可不设柱间支撑?如有吊车(如电动单梁吊车)是否也可不设?其界限何在? 

答:一般的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应设柱间支撑,GB50011-2001第9.1.26-1规定了厂房柱间支撑的设置要求。

如果采用现浇框架结构,可以不设柱间支撑,但应对纵向框架进行抗震验算。有吊车时亦同。

4、单层厂房,混凝土柱+钢梁,在山墙处用钢筋混凝土框架梁代替钢梁,可否满足规范要求?

答:此问题因有争议,重新阐述如下:

单层厂房通常为排架结构, 采用“混凝土柱+钢梁”方案时,屋面整体性往往较差,难以协调各排架及山墙处框架梁的变形,大震时端部屋面易于塌落。如果端部采用山墙承重,或钢筋混凝土框架梁承重、山墙封闭墙嵌砌于水平框架梁上,均不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9.1.1-7条。单层厂房端部应设屋架。

5、钢筋混凝土双T板能否用于有吊车的厂房?

答:应按照双T板图集的适用范围选用。双T板常用于单层厂房,有吊车的厂房也可使用。

6、排架结构中,排梁柱的计算长度取值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7.3.11-1条采用,但该条明确为“刚性屋盖”条件,对于不满足刚性屋盖条件的情况,如何取值规范不明确,目前许多单层车间屋面采用钢梁彩钢板形式(柱为钢筋混凝土),难以满足刚性屋盖条件,则柱计算长度是否要在表7.3.11-1要求的基础上再适当考虑增大系数(如1.1~1.2),不考虑增大是否符合该条要求?

答:如果轻钢屋盖对柱顶的约束较弱,可参照GB50010-2002表7.3.11-1中的露天吊车柱或栈桥柱一栏取用柱的计算长度。

7、混凝土柱+钢梁的排架结构, VT限值规范说明如有起拱应减去拱度,VQ不大于1/500其限值是否也可以减去拱度?规范GB50017-2003没有明确。

答: GB50017-2003附录A表A.1.1注2,VT为永久和可变荷载标准值产生的挠度容许值;VQ为可变荷载标准值产生的挠度容许值。二者的工况不同,含义和概念也不同,不能类比类推。VQ是仅计钢梁的刚度仅有活荷载而无任何恒载的情况下(连钢梁的自重都不计)计算的挠度值,这是一种虚拟工况,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故无法起拱,当然也就无法减去起拱值。

8、《江苏省房屋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细则》第66页第8.1.1条:本节单层混凝土柱排架厂房指全装配式预制构件厂房。目前钢筋混凝土柱单层厂房大部分为现浇混凝土结构,第8.1.1条是否适用?

答:“目前钢筋混凝土柱单层厂房大部分为现浇混凝土结构”,此话与实际不符,实际是柱多为现浇或预制,而屋面梁、屋架、屋面板、天窗架、吊车梁等为预制。应按照GB50011-2001第9.1节设计。

《江苏省房屋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细则》原则上也适用于此类结构,不仅仅针对全装配式预制构件厂房。

 

八、非结构构件及其它:

1、根据GB50223-2008第6.0.8条规定,教育建筑中,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对于中专和技校是否可参照执行?

答:2008版抗震设防分类标准此条规定旨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中专、技校学生一般在十八岁以下,与中学生相同,其学校建筑应为重点设防类即乙类抗震设防;大学生一般年龄超过十八岁,已成人,所以大学建筑可按丙类进行抗震设防。

2、GB50223-2008中对敬老院、福利院、残疾人学校等特殊人群的设防类别是否参照未成年人的学校?

答:敬老院、福利院在GB50223-2008中未有交代,但题示这类人群在灾害发生时自救能力差,其建筑宜参照中小学校校舍类别进行抗震设防。残疾人学校多为中、小学校及技工学校,应按照中小学的规定执行。

3、GB50011-2001(2008版)第3.9.2-2(2),对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框架结构采用的纵向受力钢筋材料进行了规定,该条对材料的要求,包不包括框架结构中的楼板及次梁钢筋?

答:此条是针对抗震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抗震设计构件,对框架结构,包含框架柱、框架梁。楼板和次梁可不执行此条规定。

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年版)第3.7.3条新增“以及楼梯间的非承重墙体应采取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或锚固等避免地震时倒塌伤人”,对砖砌体填充墙按GB50011-2001第13.3.3条采取措施是否算已满足要求?还是另要加强措施?

答:楼梯间的砖砌体填充墙是非承重墙的类型之一,按GB50011-2001第13.3.3条的相应部分采取措施可以满足要求。 

5、《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第6.1.1-10条规定:“洞口宽度大于2m时,两边应设构造柱”,对住宅的非承重墙(每层有梁处)是否要执行该条规定? 

答:《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05第6章的适用范围是砌体结构,不适用于非承重结构的填充墙部分。非承重墙应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的相关规定执行。

6、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砌体填充墙混凝土构造柱不绘制平面布置示意,仅在总说明中文字表达,请问妥否?能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13.3.3吗?

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13.3.3的内容(包括填充墙构造柱的设置)一般应在施工总说明中有阐述,或注明填充墙的构造参见经审批正式出版的相关构造图集的名称。对长度、高度较大的填充墙建议画图表示构造要求。

7、GB50011-2008(2008)第3.5.4-5条:“当采用混凝土预制装配式楼、屋盖时,应从楼盖体系和构造上采取措施确保各预制板之间连接的整体性”,应如何把握?

答:保证预制装配式楼、屋面的整体性,主要通过加强预制板之间的连接构造的方法,如加强预制空心板之间钢筋(胡子筋)的拉结,预制板上加不小于50mm厚整体现浇层(内配 Ф6@250钢筋网),预制板缝间加现浇肋(内配钢筋),预制板下加细石混凝土或高等级砂浆座浆等措施。

砌体结构可参照GB50003-2001第6.2.6条及相关图集执行。

8、规范中某些问题强条强标都有规定,如何判定?对于强制性标准(一般条文)中带有“宜”或“不宜”的条文如何控制?规范中的“宜”应该判为强标还是其它问题?若为其它问题,审查回复是否必须按规范修改?又如规范一些条文为放宽要求的:“可……”,如地基规范规定基础边长大于2.5m时,钢筋可用0.9L交错放置,设计遗漏交待被判违反强标似乎有些过分。

答:2008年《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建筑工业出版社)第67页18题已有类似回答,转述如下:

不要一味从文字上去推敲,应视问题的大小及影响程度,是否影响结构安全和抗震性能,如抗震设防烈度、抗震等级、建筑物高度、结构布置的规则性、场地类别、地质条件等情况综合考虑。如果是处于某些不利情况,“宜”也该从严。

如果情况有利,即使是“应”也可适当放宽。

9、对于违反强条的判定要慎重,不能随意,要看清问题的本质。对于设计文件表达不全面,但计算和实际构造都满足,仅施工说明漏写内容,如施工图中关于材料质量,检验与监测等内容未明确交待,虽涉及GB50011-2002第3.9.2条,GB50007-2002第10.1.8条强条内容,但这属于设计深度的范畴,不影响工程设计的实质性内容;如总说明中漏写抗震等级,但计算参数中是正确输入的,不应判为违反强条;如果抗震等级填写错误低于规范要求的应判强条,高于规范要求的,可以不判强条,提出建议意见。

答:目前审图中对这类问题掌握和判断并不一致,就是所谓“宽”和“严”的问题。对于漏写内容使施工缺乏依据及涉及安全的,如漏写抗震等级,混凝土强度等级等(计算书仅设计、审图使用,不含施工方),应从严要求。

高于规范要求的,不应判为违反规范条文。

10、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强条)高于规范要求的不可以判为违反强条,规范规定的是最小保护层厚度要求,但高出过多可提出建议,并要求裂缝验算一致。

答:国家规范中的保护层厚度为设计使用的最小值,且各规范规定并不一致,设计时应选用符合单体工程要求的规范。

设计保护层厚度高于规范要求时不应判为违反强制性条文,但进行裂缝验算时保护层厚度仍应按照规范规定的值计算;对裂缝宽度无特殊外观要求的,当保护层设计厚度超过30mm时,可将厚度取为30mm计算裂缝的最大宽度(GB/T50476-2008第3.5.4条)。当梁、柱保护层厚度大于40mm时,应对保护层采取有效的防裂构造措施(GB50010-2002第9.2.4条)。

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部分条文属于概念问题,无量化指标,具体操作困难,如第3.5.2条、3.7.4条等,实际如何把握?如对于框架住宅A轴阳台处纵向框架梁不闭合(房间与阳台连为一体),仅楼板连系,可否判为违反第3.5.2条?再如框架底层无填充墙而上面几层填充墙较多,审查如何把握?

答:规范中部分条文为概念设计的内容,设计人员应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和智慧使设计符合规范要求。审查是否违反规范条文,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关于填充墙对框架结构的影响问题见下题。

12、填充墙布置对框架结构的不利影响如何考虑?

如:上部填充墙较多、下部填充墙较少;或前后、左右填充墙布置明显不对称等。框架填充墙开门窗洞时柱边仅留一砖左右墙体,是否考虑填充墙的影响?

答:GB50011-2001(2008版)对原3.7.4条进行了修改,新增为强制性条文,明确应考虑围护墙和隔墙的设置对框架结构的不利影响。

围护墙和隔墙在平面和竖向的布置,宜均匀、对称。上部隔墙较多、下部隔墙较少,或前后、左右隔墙布置明显不对称等的情况,可能会使结构上下左右刚度差异过大,形成薄弱层或薄弱部位,或结构产生不容忽视的偏心,增大扭转效应。设计时应尽量避免。

当填充墙嵌砌与框架刚性连接时,应考虑其对结构的刚度影响,程序计算时用折减系数来反映,但采用的是统一的折减系数,仅是对围护墙、隔墙的大致估算。框架结构当填充墙较多时,一般取0.6~0.7,填充墙较少时,取0.7~0.8.设计时可根据整体所用的填充墙的多和少,取大致合适的折减系数。

13、采用加气混凝土砌体,粉煤灰空心砌块或大孔空心砖作填充墙时,结构的周期折减系数是否有别于《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第3.3.17条(周期折减系数能否提高一些)?

答:在没有可靠经验和试验数据的情况下,高层建筑仍应按照《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第3.3.17条执行。多层建筑参照执行。

14、墙体材料选用粘土(KP、KM),不符合目前墙改政策要求,审查意见是列入“强条问题”、还是“强标问题”不统一,有的列入强条、有的列入强标,也有的列入其它问题。

答:此类问题属于政策性问题,列入“强条”还是“强标”可以根据相应政策的制定要求而定,指明为强制性的条文应列入“强条”,如未明确,可列入 “强标”。

15、《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楼面板端开间及屋面板应双层双向,(此词被过滤)部位可以不双层双向,但应满足Ф8@100,技术问答认为(此词被过滤)部位可以按计算,但应满足Ф8@≤150,请问是以前理解偏差,还是有所放宽?

答:DGJ32/16-2005 第 7.1.1-4条:建筑物两端端开间的现浇板应设置双层双向钢筋,其它开间宜设置双层双向钢筋,钢筋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100mm。

在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除端开间必须执行不小于Ф8@100双层双向外,其它开间也宜采用不小于Ф8@100的双层双向钢筋。考虑到温度变形对建筑物的影响主要集中在端开间,故对其它开间的配筋间距不作严格限制,其它开间主要满足计算要求就可以了。

16、对于有地下室的基础梁板,一般均作裂缝宽度验算,而无地下室的基础梁一般仅做强度验算(如考虑裂缝则配筋很大),GB50010-2002第3.3章中二者的裂缝控制等级是一样的,是否也应执行?

答: GB50108-2008第4.1.7-2条,防水混凝土结构裂缝宽度不得大于0.2mm,并不得贯通。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基础梁、板,应按0.2mm控制裂缝宽度。

无地下室的基础梁,根据2009年5月1日实施的《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2008第4.2.1条,环境作用等级一般定为I-B,根据本规范3.5.4条,裂缝计算宽度限制为0.30mm。

17、出屋面的非结构构架的抗震等级如何确定?是否可以降低? 

答:GB50011-2001及JGJ3-2002等规范均未有说明可以降低非结构性构架抗震等级的条文。GB50010-2002第3.2.2条:建筑物中各类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对其中部分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可根据其重要程度适当调整,但不应低于三级;第3.2.3条:式中,重要性系数g0:……在抗震设计中,不考虑结构构件的重要性系数,同时,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应除以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gRE。可见,即便非结构性构架的安全等级可以降低,抗震设计时也不应降低抗震等级。

出屋面的非结构性构架的抗震等级宜取与主体结构相同。


[本日志由 tiancao1001 于 2010-10-19 00:38 A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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