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高度的有关规定: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表6.1.1下附注1规定:
注:1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表7.1.2下附注1规定:
注:1 房屋的总高度是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7.1.2条文说明:
坡屋面阁楼层一般仍需计入房屋总高度和层数;但属于本规范第5.2.4条规定的出屋面小建筑范围时,不计入层数和高度的控制范围。斜屋面下的“小建筑”通常按实际有效使用面积或重力荷载代表值小于顶层30%控制。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中第2.1.2条:
2.1.2 房屋高度 building height
自室外地面至房屋主要屋面的高度,不包括突出屋面的电梯机房、水箱、构架等高度。
《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2006中第3.1.2条文说明:
结构的顶层采用坡屋顶时适用的房屋最大高度在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中未作具体规定,异形柱结构设计时可由设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当檐口标高不设水平楼板时,总高度可算至檐口标高处;当檐口标高附近有水平楼板,即带阁楼的坡屋顶情形,此时高度可算至坡高的1/2高度处。
2009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结构(结构体系)第2.1.3-5条: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应用与分析 GB 50011-2010中第6.1.1条建议:
[本日志由 tiancao1001 于 2017-11-17 11:04 P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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