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3 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时各类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我想问对于0.2g的地区,比如8度0.2g Ⅲ类场地是否宜按照9度0.4g?
规范为什么只对0.15g和0.3g的Ⅲ、Ⅳ场地提出要求,而没有0.2g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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