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2005 施行日期:2005年7月1日
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5 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
6.10.3 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维修、清洗;
2 当采用外开窗时应加强牢固窗扇的措施;
3 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m;
4 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
5 防火墙上必须开设窗洞时,应按防火规范设置;
6 天窗应采用防破碎伤人的透光材料;
7 天窗应有防冷凝水产生或引泄冷凝水的措施;
8 天窗应便于开启、关闭、固定、防渗水,并方便清洗。
注:1 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 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住宅建筑规范 GB 50368—2005 施行日期:2006年3月1日
5.1.5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O.11m。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JGJ113-2003/J255-2003 实施日期:2003 年 8 月 1 日
6.2.5 栏杆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6.1.2-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层玻璃.
2) 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杆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 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当玻璃位于建筑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6.3.1 安装在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槽部位的建筑玻璃,如落地窗、玻璃门、玻璃隔断等,应采取保护措施。
6.3.2 护措施应视易发生碰撞的建筑玻璃所处的具体部位不同,分别采取警示(在视线高度设醒目标志)或防碰撞设施(设置护栏)等。对于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的情况,必须采用可靠的护栏。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1999 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 (2003年版)
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3.9.2 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m且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
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产品 (CNCA-04C-028:2006)
建筑用(安全)中空玻璃指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合成的中空玻璃。
对于本次规则修订新增的建筑用(安全)中空玻璃产品,自2006年7月12日起18个月内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将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江苏省住宅设计规范 DGJ32/J 26-2006 2006-9-1日实施
4.6.3 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的阳台宜设开敞阳台,沿街和高层住宅的阳台宜设封闭阳台。
4.6.4 6层及6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7层及7层以上住宅的栏杆阳台净高不应低于1.10m。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中高层、高层住宅及寒冷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心栏板。
4.6.5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4.6.6 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比邻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4.6.7 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并应与屋面雨水管分开设置。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
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 DGJ32/J 16-2005 2006-4-1实施
9.4.1 设计
1 栏杆抗水平荷载:住宅建筑不应小于500N/m,人流集中的场所不应小于1000N/m.
2 栏杆材料应选择具有良好耐侯性和耐久性的材料,阳台、外走道和屋顶等遭受日晒雨淋的地方,不得选用木材和易老化的复合塑料。金属型材壁厚应符合一下要求:
1) 不锈钢:主要受力杆件壁厚不应小于1.5mm,一般杆件不宜小于1.2mm。
2) 型钢:主要受力构件壁厚不应小于3.5mm,一般杆件不宜小于2.0mm。
3) 铝合金:主要受力构件壁厚不应小于3.0mm,一般杆件不宜小于2.0mm。
3 栏杆高度及立杆间距必须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规定。即多层住宅及以下的临空栏杆高度不低于1.05m,中高层住宅及以上的临空栏杆高度不低于1.10m,楼梯梯段栏杆高度和落地窗维护栏杆高度不低于0.9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m时,其高度不低于1.05m。栏杆垂直杆件的净距不大于0.11m,采用非垂直栏杆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爬的措施。
9.5.1
1 设计
1) 住宅工程和人流集中的场所严禁设计承受水平荷载的玻璃栏杆。
2) 不承受水平荷载的临空栏杆玻璃,应具有一定的抗冲击性能,必须选用钢化玻璃或钢化夹胶玻璃,其厚度不应小于12mm,当临空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胶玻璃。室内非临空的栏杆玻璃,可选用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胶玻璃。
[本日志由 田草 于 2008-05-25 10:44 P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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