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3 普通砖、多孔砖和小砌块砌体承重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3.6m;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底部和内框架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4.5m。
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 JGJ 137-2001 2001年12月1日
5.1.4 多孔砖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4m;多孔砖房屋总高度及层数不应超过表5.1.4的规定。医院、学校等横墙较少的多孔砖房屋,总高度应比表5.1.4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房屋,应根据具体情况,再适当降低总高度和减少层数。
[本日志由 田草 于 2008-05-26 10:54 A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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